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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怎么确定?

返回列表 来源:西宁市委组织部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1-25 17:44【

一、如何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因干部参加工作的方式不同、时间不同,其依据材料也不同。为此,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参加工作材料常见于第九类、第十类。比如,公务员录用的,要查看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要查看报到证(派遣证)、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对企业聘用的,要查看劳动合同书;对招工的,要查看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对军转干部,要查看应征入伍登记表、入伍通知书等。

 

 

二、如何判断参加工作时间的真实性?

主要看是否涂改最早参加工作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伪造最早参加工作材料等对真实性存疑的,一方面,要查看档案资料。既要查干部档案中的参加工作审批材料,也要核查单位文书档案中相应的审批文件。另一方面,要实地调查。实地了解干部本人是否在档案材料记载的单位实际参加工作,是否存在“吃空饷”等情况。在“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环节,要仔细查阅招工、转正定级、应征入伍、工龄认定、考录等相关材料,比对履历表、工资表等,准确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三、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如何区别不同情况?

1.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分三个阶段,一是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二是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招录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参加工作时是民办教师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明确:“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明确:“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3.对参加工作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另外,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5.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日为准。

6.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7.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能否算参加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确定。

8.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9.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虚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10.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伍时间算起。

11.早期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统一分配安置时,部分地区财政困难,出现延迟分配、上班时适当发放生活补助、上班但不发放工资等情况,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根据省委组织部2018年8月27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延迟分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目前尚无政策依据。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一是分配到单位报到上班,并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从到单位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计算工龄。二是分配到单位报到上班,但未办理正式入编手续的,从办理正式入编手续之日计算工龄。

12.参加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工龄时间?

要注意区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将参加工作时间简单等同于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参加工作时间”是起点,回答的是“从何时算起”的问题,“连续工龄”是过程,回答的是连续计算“多少年”的问题。要根据干部的身份、实际工作、学习经历区分情况,如:干部初次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参加全日制学习,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其学习期间时间不算工龄,但其参加工作时间需按初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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